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心理咨询工作实施条例 山东工商学院 2004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根据2002年4月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以及 2003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二条 向学生宣传普及心理科学基础知识,使其认识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第三条 培训心理调适的技能,提供维护心理健康和提高心理素质的方法,使大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提高承受挫折的能力,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四条 特别关注有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的学生,对其进行科学的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他们克服障碍,走出困境,逐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章 实施途径
第五条 心理咨询中心开设心理咨询门诊,为来访的学生提供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六条 对存在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心理咨询中心要积极与有关专家或医疗单位取得联系,给予及时有效的咨询和治疗。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心理测试所用的量表和测试手段要科学、规范,心理测试的结果要严格保密。对待心理量表的测试结果,要谨慎分析,不能简单的下结论。
第八条 心理咨询是保障学生心理健康重要而有效的方式,在咨询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保密原则:要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严格保管,予以保密,在教学、科研和写作等专业工作中,需要采用来访者案例时,必须以不暴露来访者为前提。
2、真诚原则:对来访者真诚相待,耐心倾听,努力与求助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3、助人自助原则:通过咨询,给予来访者一种特殊的帮助,即通过“他助――互助――自助”的动态过程,使求助者以新的思维方式思考问题,用新的方式表达思想感情,以新的行为方式适应环境。
4、无条件积极关注原则:对来访者的感情要深切体察、理解,不存偏见的给予接纳,给以真诚的关怀和帮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
第九条 学生处教育管理科下设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咨询等日常事务,工作人员由心理学工作者、德育工作者和医务工作者共同组成。 第十条 心理咨询员应定期接受督导,以培养其高尚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六章 心理咨询中心兼职教师的计酬办法
第十一条 对从事心理咨询的兼职教师,根据《山东工商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院发〔2004〕69号)及《山东工商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与考核办法》(院发〔2004〕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按每年每生3元拨款给心理咨询中心,作为个人咨询费、团体咨询费、讲座及外聘专家讲座、咨询费用。学生处根据实际咨询时间,按照每小时25元发放咨询工作酬金。每学期末,学生处按照兼职教师实际咨询工作时间,向人事处报“心理咨询工作酬金表”。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杰克 华夏心理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