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断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专家,制定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2005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并修订了《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教程(以下简称《教程》)。为了更好地贯彻《标准》,满足各地培训、鉴定工作的需要,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委托,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与华夏心理教育中心、北京科心联合信息咨询公司在总结历次心理咨询师师资培训的经验的基础上,联合举办2007年心理咨询师师资班。
培训目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2005年版)》对三级心理咨询师和二级心理咨询师技能操作部分做了补充和较大的调整,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2005年版标准,规范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特举办此次师资培训。
培训要求:各地培训机构操作技能的师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培训:
(一)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精神医学等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领域教学或研究工作满三年者;
(二)凡参加过部鉴定中心组织的心理咨询师师资班,经考核己取得师资证书并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师教学者。
培训内容:根据国家就业技术指导中心对师资培训的最新要求,结合心理咨询师培训的特点,主办单位决定本次师资培训形式采用面授培训辅以远程培训模式开展。
具体培训课程及上课安排请点击培训课程安排查看!
培训时间: 2007年8月16日――8月19日
培训地点:北京中医药大学
资格证书: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统一的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培训师资证书;
收费标准:培训费1800元(含新《标准》、新《教材》、培训大纲、自我成长报告和案例规则等资料),食宿自理。
报名办法:请各培训机构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填写《职业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员职称复印件及2寸照片二张报至北京华夏心理教育中心。
联系咨询方式:北京华夏心理教育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街3号三川大厦108 邮编:100013
联系人:各区负责人
联系电话:010-84289911 010-84280728
传 真:010-842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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