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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有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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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函

劳社培就司函[2003]185号

关于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职业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2]35号)和《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2]24号),在总结2003年两次心理咨询师职业心理咨询员等级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完善心理咨询师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下简称“心理咨询员级”)的试点工作。

  (一)从2003年第四季度开始,心理咨询员级的培训点和远程辅导站实行申报认定备案制。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2]24号)和《关于开展现代制造技术数控工艺员等远程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30号)认定心理咨询员级培训点和远程辅导站,并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备案(附件1),由部鉴定中心统一公布合格机构名单。

  (二)从2004年起,心理咨询员级的考核鉴定采取专业考核认证方式,具体考核方案见附件2。

  二、从2003年第四季度起,启动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下简称“心理咨询师级”)的试点工作。

  (一)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心理咨询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心理咨询4年以上,经心理咨询师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毕(结)业证书者。

  2、心理学、教育学、医学本科毕业或其它专业硕士毕业,连续从事心理咨询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心理咨询师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3、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的中级职称,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3年以上,经心理咨询师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4、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的高级职称,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1年以上,经心理咨询师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心理咨询师级的考核鉴定采取专业考核认证方式。专业考核认证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由基本资格考试、应用能力考试和综合水平考试等共三次专业考试组成,考生同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的专业报告。具体考核方案见附件3。

  (三)证书核发

  1、核发条件:考生参加上述三次专业考核认证且成绩合格,同时专业报告成绩合格。

  2、核发程序:部鉴定中心根据省级鉴定中心上报的《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报名和合格人员登记表》,按通过人数向各地统一配发印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鉴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省级鉴定中心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规定换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师资管理

  1、全国统一鉴定心理咨询师级试点的培训师资由理论知识培训教师和操作技能培训教师组成。

  2、心理咨询师级培训教师的任职资格:

  (1)经部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心理咨询师级师资培训并成绩合格者。

  (2)理论知识培训教师应具有心理学、精神卫生学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毕业,或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者。

  (3)操作技能培训教师应具有心理学、精神卫生学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毕业,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5年者。

  3、培训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定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2)根据心理咨询师职业活动的特点和培训学员的实际要求,注重培养学员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4、各地培训点的培训教师在进行教学培训前,由省级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参加部鉴定中心安排的师资培训,经培训合格获得相应师资资格者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五)考评人员管理

  1、心理咨询师级鉴定考评人员包括监考人员和专业导师。

  2、监考人员由省级鉴定中心统一管理,并统一组织参加部鉴定中心安排的专业培训,成绩合格者方可受聘参加心理咨询师级鉴定工作。

  3、专业导师负责考生完成专业报告的指导工作,由中国心理卫生协会负责专业导师的认定、认证和专业督导工作。

  4、心理咨询师级鉴定考评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六)参加试点的申请程序

  1、由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专业资质认证标准(见附件4、附件1),在心理咨询员级培训点和远程辅导站中选择合格的机构参加师级试点的培训和远程辅导工作。心理咨询师级的远程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并委托北京华夏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华夏心理网:www.psychcn.com)提供技术支持。远程培训工作方案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另行通知。

  2、由于心理咨询师职业的特殊性,加之地区性资源有限,希望参加试点的省份,认真选择参加试点的机构,切实根据专业资质条件和组织管理水平进行审核,并将省中心试点申请报告和获得批准的培训点以及远程辅导点的资料于2003年12月31日前报我部备案。

  3、部鉴定中心将按照统一要求,于2004年1月15日前正式公布首批参加心理咨询师级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省份和相关机构名单。

附件:1.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培训试点机构申请表

      2.心理咨询员级考核认证技术规程

      3.心理咨询师级考核认证技术规程

      4.心理咨询师级试点培训点专业资质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培训就业司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培训试点机构申请表

编 号:

单位名称申请等级○员级 ○师级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姓 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传 真法人代表联 系 人 培训方式: ○面授集中培训 ○面授业余培训 ○ 远程培训 拟招生范围: 拟招生人数:_______人/班 ______期/年场 地 与 设 备总面积总间数是否有咨询室培训场地自有租用见习场地教学设备 拟见习单位师资 情况姓名性别专/兼职职称专业教龄拟授课程单位名称(理论知识教师不少于4人,操作技能教师不少于3人。名单可附后)申报 单位 意见 负责人: (单位公章)省级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意见 负责人: (单位公章)

  附件2 心理咨询员级考核认证技术规程

  一、认证模式

  (一)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提问-应答方式进行鉴定。

  (二)按照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阅卷的方式组织。

  二、组成结构

  (一)申请条件:依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的有关心理咨询员级鉴定试点工作文件(劳社鉴发[2002]24号)中的有关申报资格条件要求。

  (二)考试内容:

内容领域第一部分:理论知识部分第二部分:专业技能部分职业道德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业务分析案例分析题型选择题选择题选择题选择题实例选择题实例问答题考核方式纸笔题卡录像题卡纸笔题卡纸笔做答阅卷方式自动阅卷自动阅卷专家阅卷题量50180120501004原始配分10018012050100100分数比重20%50%30%40%40%20%评分要求否定项否定项否定项否定项考试时间180分钟210分钟

注1:“否定项”指该部分未达到满分的60%者视为相应的理论知识或操作技能部分不合格。

注2:“业务分析”部分采用的录像答题共占60分钟。

  (三)考试安排:

考试内容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时间安排08:30 ~ 11:30 14:00 ~ 17:30

  (四)考试结果:合格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组织实施

  (一)部鉴定中心负责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安排考试时间;省级鉴定中心负责统一组织考试报名、考试实施与考务管理。

  (二)由达到心理咨询员级申报条件者自愿申请参加。

  附件3 心理咨询师级考核认证技术规程

  一、认证模式

  (一)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提问-应答方式进行鉴定。

  (二)按照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阅卷的方式组织。

  二、组成结构

  (一)基本资格考试:

  1、基本含义:以本职业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与专业基础技能要求为主要内容的课堂式考试。

  2、申请条件:依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的本文件正文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申报条件”所设要求。

  3、考试内容:

内容领域第一部分:理论知识第二部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业务分析案例分析题型选择题选择题选择题选择题实例选择题实例问答题考核方式纸笔题卡录像题卡纸笔题卡纸笔做答阅卷方式自动阅卷自动阅卷专家阅卷题量50120180501008原始配分10012018050100100分数比重20%30%50%30%30%40%评分要求否定项否定项否定项否定项考试时间180分钟210分钟

注1:“否定项”指该部分未达到满分的60%者视为相应的理论知识或操作技能部分不合格。

注2:“业务分析”部分采用的录像答题共占60分钟。

  4、考试安排:

考试内容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时间安排08:30 ~ 11:30 14:00 ~ 17:30

  5、考试申请:由达到心理咨询师级申报条件者自愿申请参加。

  6、考试结果:合格者获得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保留二年。

  (二)应用能力考试:

  1、基本含义:以本职业专业应用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为主要内容的课堂式考试。

  2、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申请人参加[基本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后一年以上。

  (2)专业导师签证申请人完成50%专业报告并达到相应标准的证明书,并附申请人所完成专业报告的全部资料。

  3、考试内容:

内容领域第一部分:应用基础第二部分:应用能力专业方法测评工具业务分析案例分析题型选择题选择题选择题实例问答题综合解答题考核方式纸笔题卡录像题卡纸笔做答阅卷方式自动阅卷专家阅卷题量100505053原始配分10050100100100分数比重40%20%40%40%60%考试时间180分钟180分钟

  4、考试安排:

考试内容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时间安排08:30 ~ 11:30 14:00 ~ 17:00

  5、考试申请:由达到申请条件的考生自行选择参加。

  6、考试结果: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成绩均达到满分的60%者获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保留二年。

  (三)综合水平考试:

  1、基本含义:以本职业专业化综合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复合式考试。

  2、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申请人参加[应用能力考试]并成绩合格后一年以上。

  (2)专业导师签证申请人完成全部专业报告并达到相应标准的证明书,并附申请人所完成专业报告的全部资料。

  3、考试内容:

内容领域第一部分:能力扩展第二部分:综合应用专项理论专项技术业务分析咨询实务题型选择题选择题选择题模拟咨询题考核方式纸笔题卡录像题卡现场考评阅卷方式自动阅卷专家评价题量6070701原始配分607070100分数比重35%35%30%100%考试时间180分钟30分钟

  4、考试安排:

考试内容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时间安排08:30 ~ 11:30 14:00~17:30

  5、考试申请:由达到申请条件的考生自行选择参加。

  6、考试结果: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成绩均达到满分的60%者获得心理咨询师级职业资格证书,证书中的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成绩分别按上述三次考试中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的平均成绩登记。

  三、组织实施

  (一)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由部鉴定中心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考试时间,省级鉴定中心统一组织考试报名、考试实施与考务管理。

  (二)上述三种考试在每年二、四季度的同一日期各举行一次。

  四、其它

  (一)有关专业报告的内容及数量要求另行通知。

  (二)补考管理方法:

  1、[基本资格考试]:

  (1)考生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成绩均不合格,再次申请鉴定时必须参加全部内容的[基本资格考试]。

  (2)考生在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中的一个部分成绩不合格,则可以申请参加下次全国统一考试中相应部分的考试作为补考。其中,由于否定项部分导致的不合格只需补考相应的否定项部分。

  2、[应用能力考试]:

  (1)如果考生任一部分不合格或两部分均不合格时,可以在一年内参加不合格部分的考试作为补考,补考次数不限。

  (2)如果考生补考仍不合格,则为鉴定不合格。

  3、[综合水平考试]:

  (1)如果考生任一部分不合格或两部分均不合格时,可以在二年内参加不合格部分的考试作为补考,补考次数不限。

  (2)如果考生补考仍不合格,则为鉴定不合格。

  附件4 心理咨询师级试点培训点专业资质条件

  一、基本专业资质

  1.具有职业培训办学资格的法人单位,并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2.具有熟悉心理咨询专业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管理干部。

  3.具备开展心理咨询师培训鉴定工作的基本设施与专业资源:

  3.1.可容纳5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和多媒体教学设备。

  3.2.学员进行操作技能培训的见习场所。见习场所的要求为:

  3.2.1.适用于团体训练和自我成长训练的可容纳20人以上的培训教室2间以上;

  3.2.2.用于操作技能示范教学的微格教室或音视频传输设备;

  3.2.3.用于心理测验操作技能训练,可容纳15人以上的标准心理测查室及相应的软硬件设备;

  3.2.4.用于进行模拟咨询训练的标准心理咨询室3间以上;

  3.2.5.每名操作技能培训指导教师指导的学员不超过25名;

  3.3.具备一定数量的持有部鉴定中心颁发的《心理咨询师专业师资资格证书》的培训教师,其中理论知识培训教师不少于4人,操作技能指导教师不少于3人。培训教师至少有1名具备心理学或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正高级职称,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

  3.4.具备可供学员实习的合作机构,如:精神卫生类医院、综合医院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卫生类科室和门诊、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社区心理咨询中心等。

  二、申报与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属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对通过者报部鉴定中心备案。

  3.部鉴定中心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合格的机构,以接受社会监督。

  主题词:鉴定 试点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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