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心理咨询师远程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就培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根据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开展现代制造技术数控工艺员等远程培训试点项目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30号)和《关于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85号),为充分利用我国心理学职业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降低培训成本,满足全社会对心理咨询人员的需求,我中心决定在心理咨询员远程培训工作基础上开展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远程培训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以“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为宗旨,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远程培训资源的原则,组织开展远程培训试点工作。
(二)借助通信卫星、互联网、电化教育等远程培训技术手段,使用经统一审定通过的“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远程培训平台及多媒体仿真模拟课件库”,充分利用我国心理咨询职业培训专业资源,建立完整的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远程培训体系。
(三)鼓励有志于并有能力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社会成员,采用便捷灵活的远程培训方式,取得《CETTIC培训合格证书》后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
二、组织管理
(一)心理咨询师远程培训试点工作在部培训就业司指导下,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国内一流心理咨询专家和教师进行教学及远程培训站点管理和向全国推广的工作;省级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远程培训辅导站进行指导和管理;由北京华夏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网址:www.psychcn.com)负责提供远程培训教学技术支持。
(二)依据《关于电子商务师、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远程培训学员参加全国统一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培发[2003]21号)文件精神,符合申报条件的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远程培训合格的学员,可凭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的《CETTIC远程培训合格证书》,由所在辅导站组织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三)鉴定等级、鉴定方式、证书颁发等相关工作按照《关于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2]185号)规定执行。
三、工作步骤
(一)新申请的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远程辅导站按照《关于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2]185号)文件规定,实行申报认定备案制。
请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新增的辅导站和已经部中心备案公布的38家远程培训辅导站(名单见《关于公布首批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远程培训辅导站的函》(中就培函[2003]12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远程辅导站的函》(中就培函[2003]25号))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请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远程培训辅导站申报要求》(见附件1)在上述远程培训辅导站中选择合格的单位,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试点工作。
(三)从2004年1月起,开始对申报备案辅导站的师资,举办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远程培训辅导站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培训。
(四)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等级的远程学员的鉴定工作依照部中心的统一部署时间开展。
附件:1.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远程培训辅导站资质条件
2.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远程培训辅导站申报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1
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远程培训辅导站资质条件
第一条 为保证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远程培训质量,远程培训工作须由符合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远程培训辅导站资质认证标准的单位实施。
第二条 专业资质标准
一、培训办学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具有熟悉心理咨询专业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管理干部。
三、具备开展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远程培训工作的基本设施与专业资源:
(一)设施配备标准
1.教室配备
(1)教室的大小要和听课学员人数及教学模式相适应,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至少具备一个相应规模的教室。
(2)至少配备一台电脑投影仪,分辨率不低于800×600,亮度要不低于1000流明,有VGA接口,投影幕在100英寸(满足100名学员观看)-130英寸(满足150名学员观看)之间。也可以使用两台以上29英寸监视器(电视机)代替投影仪。
(3)具备符合统一规定的卫星远程培训远端教室设备(卫星设备,含0.75米天线、LNB、电缆、卫星卡和安装软件,远端教学应用软件和授权)。配置多媒体课件接受设备,具备多媒体VCD/DVD播放设备。
(4)教室里的灯光在满足学员看书需要的同时,不能直射投影幕。如果阳光直射,需配备遮光窗帘或采取其它措施。
(5)一般情况下,至少在教室前面安装一对音箱。
2.计算机与互联网
(1)至少有一台可以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计算机最低配置:PIII以上PC机,含显示器、256M内存、40G硬盘、声卡、Win2000操作系统(可选择),声卡,音箱,麦克;具备上网设备(调制解调器)、普通电话线/ISDN/ADSL/宽带上网线路。
(2)有固定的电子邮箱地址。
(3)如果培训机构的规模较大,以上设备应首先保证远程培训学员使用。随着学员人数的增加,各培训辅导站要提前作好设备的准备,及时完成教室和网络建设,达到和培训学员人数相适应的规模,从而满足教学需要。
3. 训练和见习场所
为便于学员进行操作技能的见习、实习和训练,辅导站应同当地的心理咨询机构(医院心理科和心理门诊、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社会上的心理咨询机构)签署长期合作协议,开辟至少一个学员操作技能见习和实习基地。
(二)师资和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1.师资配备
(1)具备一定数量的培训辅导教师,其中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训练辅导教师不少于2人,辅导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操作能力。
(2)辅导教师必须经过劳动和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的师资培训,并获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远程培训辅导教师资格证书》。
2.管理人员配备
(1)具备至少1名专职教学、教务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网络操作知识和管理能力。
(2)每个辅导站至少设立1名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
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获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远程培训辅导站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资格证书》。
(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远程培训标准化培训技术资源包括:
1、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统一培训大纲;
2、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统一考试大纲;
3、《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
4、《操作技能多媒体教学课件》;
5、心理咨询师职业素质测验软件(CPAI)。
附件2
心理咨询师(师级)职业资格远程培训辅导站申报备案管理办法
一、远程培训辅导站由各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技术管理。
二、远程培训辅导站申报备案程序如下:
1、有意申报且符合远程培训辅导站申报要求的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所属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办学资质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审核备案。
3、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按照统一要求,公布远程辅导站名单。
三、远程培训辅导站具体负责部门及联系办法: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信息和远程培训处。
联系人:王鹏
电话:(010)84631199转8504
技术支持单位:北京华夏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荀焱
电话:(010)84280709/84280711
传真:(010)842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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